原告王某起诉邻居毛某要求拆除其建筑的隔断墙,并做好房屋的排水设施。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已审结了该起案件。
原告王某诉称,其北房后院院墙原与邻居毛某的南房相邻,毛某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情况下,私自拆除原告后院院墙,并紧贴原告北房搭建自建房。后法院调解将毛某房屋向后退延60公分。但此后毛某又重新在原拆除处砌起一堵墙,并将南房改为坡顶房,高度有所增加,不但影响了原告通风采光,还使雨水直接灌入原告室内,故起诉要求毛某立即拆除新砌的隔断墙、自建房,并改进排水设施,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被告毛某辩称,建立隔断墙主要是考虑安全因素,且经过了房管部门的批准。南房是在交工期间被房管部门由平顶翻建为尖顶,被告并未改建,与被告无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拆除争议中的自建房,经调解被告向后退延60公分。此后被告向房管部门申请恢复隔断墙。被告南房房檐无排水槽,雨天时雨水有灌过原告室内的可能。
最终,法院认定,虽然被告砌起的隔断墙经过房管部门相关人员的同意,但缺乏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拆除。被告南房没有排水设施,雨天会对原告北房室内造成不利影响,故应当在其房檐下安装排水槽,以避免雨水灌入原告房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