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新疆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居民状告房地产开发商侵犯采光权案。
2004年,赵先生和李先生购买了霍城某公寓的两套住房,他们的住房从早晨太阳升起到中午12点,采光都很充足。但自从2006年某房地产公司在离两家不远的地方盖起了一栋高层商品房后,采光和通风就大大受到影响,最短时一天只有20分钟日照。他们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便以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房屋的价值亦因此受损为由,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住宅的日照是其正常健康生活的权益。本案中尽管开发商的开发项目已通过规划部门审批,属于合法行为,但是行政许可的建设行为在客观上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原告民事权利的侵犯。被告的楼房建成后,原告所居住的房屋有效日照时间锐减,家庭生活质量也有所降低,因此被告的建设行为已侵犯原告的采光权。
据此,法院综合考虑原告住宅的朝向、层次等因素,法院判令开发商分别赔偿两原告10000元和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