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于2003年4月22日购买了某房产开发公司所开发的明*花苑504室商品房一套,购房合同上约定送角楼,并口头明确将504、505上方整体赠送。由于504与室相邻且两室上方角楼相通,而进角楼的唯一人工洞在504室内,故李某在504、505上方角楼进行了装修用作厨房与卧室。王某系505室业主,其购房时合同未注明送角楼。王某入住后,认为505室上方角楼按正常交易习惯应归自己所有,故王某多次采取措施在505室上方凿人工洞,李某多次阻拦及报警未果,起诉至法院,请求排除妨碍。
案情分析:
李某与王某两室上方角楼相通,没有隔断,且只有504室楼顶有一通道通向两室上方的角楼,李某有理由相信赠送的角楼包括505上方的角楼,另外,李某当庭提供的开发商当时售房时的签约代表的调查笔录也证实当时售房时所送的角楼包括505上方角楼,而王某认为买房送角楼是交易习惯,但未提供足够证据,仅提供了一份建设管理部门的说明,这显然不够,再者,买房送角楼完全是开发商自己的事,并没有交易习惯可依据,也无法律明确规定角楼的所有权归属,故从现实情况以及双方提供的证据可推断,505上方的角楼应为李某所有,故王某采取的凿洞行为系违法行为,影响了李某的生活及财产安全,侵害李某相邻权。
法院判决:
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条、一百三十四条规定,判令王某停止侵害,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