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日嘉园地下车库限高不达标,致使小区业主刘某停车后撞伤头部。近日,丰台法院判令小区开发商赔偿刘某3.8万余元,小区物业承担连带责任。
2003年,刘某购买了位于丰台草桥新园一区的恋日嘉园二期住房,后又向小区购买了地下车库停车位,并交纳了管理费。2005年10月22日晚10点,刘某将车停入小区地下车库,不料下车时头撞到车位右上方排风管道裸露在外的角铁支架,顿时鲜血直流。医院诊断为头皮外伤,刘某为此休假2个月。出院后,刘某将开发商华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物业华野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4.2万元经济损失及5000元精神损失费。
丰台法院认为,《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规定,汽车库内室内最小净高微型车、小型车为2.2米,而刘某所停车辆的地下车库内排风管道限高仅1.55米,开发商的设计违反了《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没有达到限高标准,致使刘某碰伤,开发商及物业理应作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