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楼上邻居空调外机安装于自家房屋层高范围内,即窗户上方的横梁外立面上,陈先生认为已影响了自己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邻居骆先生将2台空调室外机,并将损坏的外墙面予以修复。今天,其诉请获得了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的支持。
陈先生住203室,骆先生住303室,两家为上下楼邻居。在入户时,开发商提交的业主手册明确小区内不得在指定部位外安装空调室外机。
去年10月,被告骆先生将2台空调室外机安装于陈先生家房屋层高范围内,即陈先生家窗户上方的横梁外立面上。安装时,曾产生争执。经小区物业管理等部门对此进行调解,但未果。12月16日,物业管理公司还向骆先生开具违章整改通知书,明确空调室外机安装部位违反业主公约,没有按开发商指定的部位安装,限一周内按开发商指定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但骆先生未予整改。经现场丈量,2台空调室外机位于陈先生家房屋的层高范围内。
为此,陈先生认为,骆先生未经自己同意,也不按照开发商指定的位置,强行将2台空调室外机安装在自家窗子外侧的横梁上,所装位置离底面不足2.5米,距窗户不足0.25米。而房屋层高2.8米。骆先生的行为不仅侵犯其财产权益,也直接影响其房间的采光,噪音等,也影响其正常生活,故要求其将2台空调室外机从其房屋横梁上拆除,损坏的外墙面应予修复。
骆先生辩称,虽安装空调室外机时双方有过争执,但现安装位置是由陈先生家选定的,且已按陈先生要求从原定位置向上移动。安装空调后尚未经历夏天,故不清楚夏天是否对陈先生有影响,而冬天其晚上才使用空调,且通常不开窗,故应无影响,不同意诉请。
法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陈先生对203室的专有范围享有所有权,现骆先生方安装空调室外机的横梁位置位于陈先生房屋的层高范围内,故骆先生如需使用此位置,除应遵守相关物业管理规定外,还应得到陈先生同意,因未有证据证实其安装的行为征得了陈先生的同意,故骆先生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方的合法财产权益。经现场查看,骆先生安装的空调室外机,确距陈先生家窗户较近,依生活经验,该2台空调当对陈先生的正常生活构成不利影响。对骆先生移机后的安装,因相应业主手册确实明确应在指定部位安装空调室外机,故其如就此存有疑问,应向当地物业管理部门沟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