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影响他人采光而引发的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被告李某某一次性补偿因影响原告张某采光而造成的各种损失15000元。
原告张某向法院诉称:其与被告李某前后相邻居住,原告居住在被告宅院西北侧。2008年6月,被告李某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建起三层楼房,严重影响原告通风、采光和日照,给原告正常生活带来不便。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30000元。
3月3日,承办法官去现场勘验,被告所建楼房共三层,高十余米,而原告居住在该被告所建楼房西北侧,宅院南北长仅7米多,从早晨到中午十一点之前,日光根本不能照射到原告宅院内,给原告正常生活带来不便。
法官当时即在现场于被告讲清利害关系,指出被告行为已经给原告造成妨害。后趁热打铁,和村干部沟通,做被告人思想工作。最终,被告与原告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一次性补偿原告张某损失1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