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藤某(女)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某支行借款本金34万余元,利息、罚息及复利1万余元,并偿付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1712元;被告藤某在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原告银行有权将被告藤某的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
法院审理查明,年逾五十的被告藤某在一假日山庄拥有一套近200平方米的“豪宅”,系其2003年5月所购买。当时,她以个人名义与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某支行签订了一份个人住房按揭合同,按所购商品房总价款的70%向银行贷款38.5万元,贷款期限从2003年5月起至2023年5月止,共20年,按月利率4.2‰计息,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每月20日为借款人的还款日,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和许多贷款按揭买房人一样,藤某也是用新购房屋向银行作抵押才顺利办妥贷款手续,新房也如期到手并装潢入住。
天有不测风云,藤某的公司经营突然出现变数,导致自2006年6月起至涉诉时止,已逾期还款达6期,未能依约还款。在银行多次催还贷款的情况下,藤某仍未及时偿还所欠贷款。
今年1月22日,银行一纸诉状将藤某告到法院。
庭审过程中,被告藤某对原告银行的起诉事实、理由及尚欠贷款金额均表示认同,但希望银行给予一定展期偿还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