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居民的外墙阳台瓷砖掉落砸死行人,责任谁负?日前延吉市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一审判决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死者家属20多万元。该案至此历时4年,一波三折。记者了解到,此案在延边是首例。
案发:4楼阳台瓷砖砸死人
意外发生在2003年12月27日,当天14时20分,住在附近的慕某(时年61岁,为延边大学退休工人)经过这栋楼时,该楼2单元402室阳台的外墙瓷砖突然大面积掉落,正好砸在慕某头上,抢救无效身亡。
第一次起诉:告阳台所有者
慕某的妻子和3个子女随后将2单元402室居民李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赔偿死亡赔偿金等20多万元。
起诉过程中,慕某的家属咨询了有关法律部门,得知阳台外墙不是属于住户个人所有,属于共有部分,因此撤销了对李某个人的起诉,改为起诉李某所在的整个2单元。
第二次起诉:起诉整个单元
2005年,慕某家属将2单元10户居民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共同赔偿慕某死亡赔偿金等20多万元。2005年末,该案在延吉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2单元10户居民共同承担赔偿责任20多万元。
10住户不服,认为外墙应是全楼住户共同所有,应该大家一起赔偿,因此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延吉市人民法院重审。
第三次起诉:起诉整个楼
该案发回重审后,延吉市法院重新指定了一名法官审理该案,法官追加这栋楼的其他36户居民为被告,将整栋楼的46户居民都列为被告。
延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46名被告作为异产毗连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的外墙享有共同的权利,并负有共同修缮的义务,未及时修缮致外墙瓷砖脱落,造成行人慕某死亡,且其又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故46名被告在本案中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28日,延吉市法院重新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整栋楼46户居民共同赔偿慕某医药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20万余元。46户每户承担4376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诉讼费等1.5万元由46户居民每户承担279元,这样,46户居民每户承担4655元。
据了解,46户居民中,很多户都将房屋出租或因出国给亲戚住了,大多数对此事不闻不问,只有10多户一直在奔走、出庭,但他们连继续上诉的钱都无法凑齐,而目前的上诉期限已过。
居民不解
凭啥让全楼人都赔
日前,记者见到了这46户居民中到庭参加诉讼的10多户,他们是1998年以后住进来的,住进来时就发现楼房的墙壁掉沙子、水管裂,暖气也经常出问题,出事之前,瓷砖一直掉,楼后面的水泥墙、楼道里的楼梯也非常陈旧。居民们一直在向开发单位延西街道办事处反映,他们也在修理,这次砸死了人,他们认为是楼质量问题,不应该让住户负责。
居民们说,房照上明确写着面积多少归自己所有,其中包括阳台,为什么这次砸死人的是2单元402家的阳台,却让整栋楼的居民一起负责?
法官答疑
阳台外墙属于共同所有
法官告诉记者,居民们当庭就提出了质量问题,但没有确实证据,该房屋的建设方提供了一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书》和《延吉市建设工程质量认定书》,上面有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意见和公章,证明该楼不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法官表示,如果居民们想对此提出疑问,应当在判决前就到有关部门搜集证据来证明质量不过关。
另外,该楼没有物业管理,延西街道办事处虽然在对楼体进行修理,但并不收取任何费用,修缮属于出于道义,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
就居民们对阳台外墙的疑问,记者咨询了该案法官和有关律师,得知我国建设部在1989年颁布了《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并在2001年做了部分修改,里面明确规定,楼房的外墙、共有阳台、通道等属于异产毗连房屋,应由大家共同承担管理修缮责任。该案法官说,阳台内部是属于居民产权所有,外墙是和整个楼房相连的,是属于共同所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