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半地下室的张女士,因为邻居刘老汉擅自在卫生间的墙上开设窗户,排放的臭气严重影响了自家生活,于是将刘老汉告上了法院。近日,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相邻关系纠纷,并作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张女士诉称,自己与刘老汉是对门邻居,同住门头沟区的半地下室。2005年底,刘老汉擅自在自家卫生间的墙上开设一个高0.3米、宽0.4米的窗户,向公共楼道排放臭气。由于刘老汉的窗户距离张女士家屋门仅有1.5米,窗口平面与张女士家房门成90度角,而张女士的住房又处于半地下,通风不畅,遇有阴天下雨,楼道内便充满异味,严重影响了张女士的生活,张女士多次与刘老汉协商解决未果,于是起诉要求刘老汉将自家卫生间所开窗户封堵。
被告刘老汉辩称,这个窗户是用来进风的,而不是出风口,不会对张女士家产生影响,不同意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门头沟法院经审理查明,刘老汉擅自在墙面上开窗排放卫生间异味,损害了公共利益,且两家居所均在半地下,通风不畅,刘老汉开窗向公用楼道排放异味对张女士的正常生活产生影响。故张女士要求刘老汉将卫生间所开窗户封堵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一审判决刘老汉将窗户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