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欲将商用房改为住宅,于是擅自改变房屋构造,拆除墙体开凿窗户,危及了房屋的安全,楼上邻居朱某将汪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恢复房屋原状。近日,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汪某恢复房屋原状。
汪某诉称,2008年10月,其购买了密云县某小区的一套一层商用房,因小区较偏僻,汪某便想将此房改造为住房,在改造过程中,汪某为了增加房屋采光,将房屋的承重墙上开凿了两个大窗户。楼上住户朱某看到汪某开凿窗户后,认为其行为造成了楼房的安全隐患,要求汪某恢复原状,但汪某予以拒绝,于是朱某便将汪某诉至密云法院,要求汪某恢复楼房的原状。
汪某辩称,其开凿窗户不会危及楼房的安全,拒绝恢复原状。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业主的行为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汪某擅自在楼房承重墙上开凿窗户,超出了汪某行使房屋所有权的界限,对朱某等其他业主居住的房屋造成影响,对整栋楼房造成了安全隐患,于是判决汪某恢复房屋的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