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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拟出台规定:小区配套设施要写进购房合同
发布时间:2017-04-26 12: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7 ℃

  今后开发商想“省掉”小区配套没那么容易了。根据昨日起公示的《广州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定》),今后新建小区在土地出让时就要列明小区配套清单,这些东西还要写进购房合同里。若是已开卖楼盘,开发商想改小区配套,还须征得已购房业主的同意。

  小区配套拖着不建? 暂缓发预售许可

  《规定》仅针对新建住宅小区(房地产开发项目和保障房项目),不适用于已建成的住宅小区。《规定》首次详细列明了《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投资建设方式和移交目录》,共14类。

  按照《规定》要求,今后新建住宅小区全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当在规划地块建设总量(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完成80%前建设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若是独立设置的设施,要求垃圾压缩站、变电站、公共厕所、综合医院、卫生服务中心、卫生站、消防站、派出所、燃气供应站、公交首末站等应当先于住宅首期工程或与其同时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住宅首期工程预售前先行验收。

  达不到上述时序要求的,国土部门将暂缓暂缓核发预售许可证。在核发预售许可证后,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后续建设情况纳入预售款监控范围。

  建到一半想改?

  要征得已购房业主同意

  买楼时冲着配套去的,住进去后才发现开发商把规划改了,以往类似事例不在少数,也引发了不少投诉。对此,《规定》明确,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居住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明确项目应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名称、规模和设置要求等,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土地出让时,国土部门应在卖地合同中将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列出需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清单。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规模和建设时序不得随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应当在取得规划部门和(配套设施)接收单位同意,且不改变规模的情况下,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征得已售房屋购买人的同意。

  卖楼时不公布小区配套?

  最高罚10万

  现实中,对于垃圾站、变电站等设施,不少开发商为了避免应销售,在信息公示时常常“淡化处理”。对此,《规定》也明确,房屋预售时,开发商应当在销售现场公示已标注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位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者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的公示图,以及需要移交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清单。

  房屋预售、销售合同中应当明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并将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作为预售、销售合同的附件。

  开发商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将被记入信用信息系统;逾期不改,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不予办理该建设单位的资质年检和开发项目手册备案。这些情形包括:不进行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公示的;未给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安装永久用水、用电和燃气的;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移交工作的;未按照规划用途使用居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或者闲置、挪作他用的,等等。

  内容链接

  小区幼儿园、小学、 公交站等免费移交给政府

  根据《规定》,配套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幼儿园、小学、中学、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居民健身场所、公交首末站等公益性配套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统一代建,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指定的接收单位。

  群众性体育运动场地、社会停车场(库)、托老所、托儿所、农贸(肉菜)市场、综合医院等商业服务设施,以及社区公园、小区游园、物管用房(含业主委员会)等业主共有或者共享的其他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划确定的使用功能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使用和组织经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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