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女士:我于今年与某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有条约定:我所购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属于我专有使用。请问律师,这一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张同林律师: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楚女士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将该窗前绿地的专有使用权一起登记。
开发商已经与楚女士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位于底层商品房窗前的绿地,由买受人专有使用。开发商应当依约履行义务,其中包括:该窗前绿地依法经过规划部门批准、向其他业主明示窗前绿地属于一层住宅业主专有使用。楚女士也应当依法依约使用该绿地。
物权法第15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第71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第73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