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型大厦,楼顶平台权属纠纷
对楼顶的权属有不同观点:有认为应归共有共用;也有认为应归楼顶业主等。一般认为,楼顶的权属应由该楼的全体业主享有共有共用权,而且,可以约定专有使用权。这同我国建设部的规章是一致的,建设部规章对共用部位的界定包含了屋顶。
现实中,楼顶权属的确定可能会因开发商先行约定专用或者后来进一步开发利用变得异常复杂。例如下列案例:乙公司从甲公司手上购买了一大厦的裙楼(共3层)。该大厦呈“L”型,主楼高18层,裙楼的第3层与主楼相连。裙楼3层的屋顶为一约896米的露台,原设计规划为屋顶花园,但因种种原因尚未动工,通过主楼电梯经4楼可以到裙楼露台。在乙公司购买裙楼一年后,甲公司将裙楼露台卖给丙公司。丙公司在上面盖了轻型钢结构建筑,经营歌舞厅。乙公司遂以自己享有3楼屋顶所有权,将甲公司告上法庭。
就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开发商原规划该露台为空中花园,应是确定露台权属的一个十分重要的考虑因素,它表明了露台的公共用途,由此就不能在露台未能建成的情况下,仍视开发商保留了对露台的盈利性开发权和经营性使用权。因此,应当判定该露台属于该L型大厦的共用部分,乙有权以其应享有的份额主张对甲已获得的利益进行分割,按份享有其应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