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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一楼小院的归属
发布时间:2017-05-27 20:2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8 ℃

  小区一楼小院的归属

  对于一楼小院的归属,《物权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对于一楼小院的归属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

  1、规划中明示属于个人所有的小院

  《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最高院于2008年发布的《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根据规划文件规定专属于个人的绿地部分,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三条所称“明示属于个人的”绿地。

  虽然《物权法》中并未提及一楼小院的归属,但实务中大多都认为一楼小院实际就是窗前绿地。因此,如果《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后,住宅小区的规划文件(如总平图)中明确规定归一楼业主所有的小院,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有权将其与一楼的住宅同时进行处分包括销售或者赠与。

  2、全体业主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或赠与的一楼小院

  除上述规划文件明示归个人所有的一楼小院,一楼小院应当归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进行处分必须经过全体业主的同意,否则,其处分行为就是无效的。哪么如何确认房地产开发企业处分小院已得到全体业主的同意呢?

  房地产开发企业认为,在楼盘销售过程中对外宣传一楼赠送小院,是信息的对外公示,全体业主对此是知情的,业主同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就说明已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的处分。

  另一种观点认为,业主知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对外宣传,不能由此认定全体业主同意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一楼小院的处置权,只有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或处分,才能视为全体业主同意。

  大家讨论后认为大都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因此,为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纠纷,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与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一楼小院的归属或处分做出明确的约定。

  3、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小院

  如果规划条件中没有规定一楼小院属个人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同全体业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一楼小院的归属,那么一楼小院就属于全体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的销售或者赠与都是无效的,是无权处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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