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住在某小区。三人的自有住房均在该小区临街楼房的三层,彼此相邻。临街楼房的一二层被建设银行某某分理处购买,用于分理处办理储蓄存款等银行日常业务。2007年11月6日,分理处与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三人签订合同,约定分理处在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三人拥有所有权的房屋的外墙面挂上建设银行的招牌,每年支付租金2万元。租金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支付。
2007年12月,分理处在李军、王勇和张小年的房屋的外墙面上挂上了建设银行的广告牌。2008年1月1日,分理处支付了2万元租金给王勇和张小年。小区业主委员会指导此事后,要求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三人将租金交给小区业主委员会。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三人不同意,认为出租自家房屋的外墙面,所得收益当让然归三人所有。业主委员会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属于业主共有,即使在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三人住房的外墙面上做广告,收益也不能仅由他们三人获得,而应当由小区全体居民所有。由于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在该小区居住的全体业主共100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每年的租金收益归小区全体业主。
一审法院认为没有利用其他业主房屋的外墙面,所以其他业主无权取得该笔租金收益。驳回了业主们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区的外墙面属于全体业主共有,虽然建设银行的广告牌挂在了李军、王勇和张小年三人住房的外墙面上,但该笔收益应当由全体的小区业主享有,而不应该仅由李、王和张三人享有。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王和张三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