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考核“安静居住小区”
一、基本条件。
小区区域环境噪声昼间低于55分贝、夜间低于45分贝;符合小区面积大于24000平方米、建筑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居民户数大于300户三个条件之一。
二、管理技术指标。
小区设立专人负责安静小区创建工作并维护安静环境;变、配电设施应与居民楼分离设置,楼内其他公用设施(电梯、水泵等)采取低噪声或减震减噪措施;产生噪声的各类服务业(饮食、娱乐)噪声污染源排放优于相应的排放标准;小区居民装修控制作业时间,没有扰民装修;居民在室内播放音乐和演奏乐器控制音量;小区各类群众体育娱乐活动禁止设置高音喇叭;小区内设立机动车禁鸣标志;夜间摩托车进入小区应熄火推行;机动车防盗装置不应扰民。
三、其他指标。
绿化率或硬化率达到35%;垃圾袋装日产日清;公安部门认定的安全封闭小区。
四、保证措施和居民满意度。
建章立制,公示小区居民,公布热线电话,接受居民监督和投诉;居民对小区环境质量满意率不低于95%,噪声扰民投诉能依法解决,结案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