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车辆在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主要补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用于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或者物业管理方面的其他需要。车辆在非共用部分停放的收益,归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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