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诉称,2001年12月3日,原告和被告北京金*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广顺南大街1*号嘉润花园C座某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二被告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原告曾和二被告就此事协商,但未达成一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金*达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因占用原告公摊面积从事车库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
法庭上,金*达房地产公司的代理人表示,C座地下车库已经办理了产权登记,就登记在该公司名下。车库面积并未被计入陈女士购买的公摊面积之内,合同中约定的属于公摊面积的设备间部分,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地下一、二层车库范围内。该代理人承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对于地下车库面积的所有权没有明确约定。但业主的公摊面积,是测绘部门根据分摊原则进行测绘得出的,作为开发商他们也无法计算公摊面积。“以前,因为分摊面积问题业主和开发商纠纷不少,因此在这方面我们也比较谨慎,并没有超出政府允许的范围。”
盛昌鑫*物业公司则表示,他们是受金*达公司委托来管理车库。该公司表示,车库是归金*达公司所有,并非业主所有。
案件审理中,双方告围绕地下室一层是否为业主公摊、公摊面积是否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被告是否有权对车位进行处分等焦点问题进行举证并展开辩论。
因双方分歧较大,法院调解未成,该案将于下周作出判决。
9月19日上午九时,业主陈女士状告小区物业及开发商,索要公共车库收益一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酒仙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据悉,本案是朝阳法院物权法实施后,受理的首例业主索要公共车库收益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