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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宅区地下汽车车位的权利归属探讨
    发布时间:2017-07-09 12:09: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22 ℃

      1、住宅区车位(库)建设存在的基本形态

      (2)独立于房屋结构本体以外的地上的停车(位)库。主要有三种类型:

      B.经批准的经营性停车设施,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该类设施明确经营性停车位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建筑容积率,依法独立办理房地产权的初始登记和转移登记,权属归房地产权利人。

      2、住宅区地下汽车车位使用的一般做法

      (2)租赁方式使用。一般交由物业管理企业统一管理,停放车辆按期(次)支付停车费。地面临时停车位,人防工程用作车位部分,实行有偿使用,收益或用于人防工程维护,或补贴物业服务费用不足等。

      3、地下汽车车位使用权利归属不同的主要观点

      (2)地下车位归开发建设单位所有,可以单独销售。主要理由:一是地下车位建设费用没有摊入房屋销售面积,可以单独销售;如果将车位成本摊入房屋销售面积,会形成“捆绑式”消费,使不需要车位的购房人强制分摊车位建设费用,引起房价上涨。二是开发建设单位首先是房地产项目权利的主体,也是地下车位的投资主体,国家法律目前没有禁止地下车位买卖,购房人购房时,也没有合同约定购买车位,车库(位)应由开发建设单位所有。三是城市土地资源供给少,国家鼓励利用地下空间,“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维护”,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通过转让、租赁等方式获得收益。

      (1)合同确定。由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依合同约定确定其产权归属。

      (3)以建设成本分摊确权。将地下车位建设成本计入房屋面积销售的,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共有)。

      (5)按分摊面积销售登记确权。依房屋面积进行分摊销售,并经房地产登记机关确权登记的,由房地产权证持有者所有。

      1、建立以物权为核心的房地产法律框架。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他性地享有其利益的权利,他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坚持公平、秩序、自由、正义、利于多建车位,降低房价,保护权益、保障交易、增进效益的价值取向,确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物权法律制度,完善目前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缺陷,区分共用形态下地下车位的区分权利归属,对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之间的行政管理冲突,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权利归属界定等,我国房地产法律制度应当以做出全面清晰的规定。防止人们对房地产权利的来源、确权、保护等产生不同的理解或实践,给社会经济带来矛盾,同时前瞻性的合理提高城市居住区车位(库)规划建设控制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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