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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拒交“配套费”引纠纷
发布时间:2017-07-26 03: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2,103 ℃

  在物价局明确表示收取配套费违规的情况下,收不到配套费的开发商乐山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美房产”)不仅不交钥匙,而且准备告购房者———乐山市五通桥区市民罗女士违约。乐山市物价局有关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配套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该由规划建设局对企业收取,而企业无权对个人收取配套费。乐山市房管局负责人也认为,开发商应该先交房。

  事件:拒交“配套费”引纠纷

  据代罗女士处理纠纷的杨女士介绍,今年4月21日,罗女士与嘉*美房产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乐山市中心城区春华路“春华新居”的商品房一套,于5月29日办理完公积金银行按揭贷款相关手续。10月25日,罗女士去领钥匙。工作人员拿出一张《业主购房交费情况核对单》,其中要求购房者交纳“配套费”11100元。和罗女士同行的杨女士当即提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并未约定该条款,要求其提供收费依据和正式发票,并注明收费项目,但被开发商拒绝。罗女士没拿到新房钥匙。此后,代理人杨女士多次来到嘉*美房产要求对方作出合理解释,但最终未果。

  10月31日,罗女士接到一份《律师函》。函中称,罗女士与乐山嘉*美房产4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但罗女士未在7日内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造成逾期付款,应对自己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罗女士把问题反映到了乐山市房地产管理局。

  房管局:开发商应该先交房

  乐山市房管局副局长罗某华认为,即使房产公司要起诉购房者违约,也应先交房,否则购房者也可反过来起诉开发商。他希望房产公司在本周内给购房者一个答复。

  乐山市房管局市场管理科科长谭某刚说,配套费的问题,有协议的按协议收,没有协议的就不该收。所谓签订合同后7日内办理按揭,购房者根本不可能办到。比如这份合同,备案日期就已是合同签订后的第七天,更何况银行还有一套繁琐的审批程序。

  开发商:按法律途径走有结果再说

  11月23日中午,记者来到嘉*美房产,多次请求办公室陈主任联系公司负责人接受采访,但陈主任反复说,既然已经发了律师函,就按法律途径走,有了结果再说。对于“配套费”问题,陈主任先是说“乐山市场都是这样干的”,然后又马上否认:“我没有说过。”记者随后拨打总经理王某的电话,对方没有接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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