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业主田先生于去年3月与某房产公司签定了购房合同,购买其开发的某苑3号楼的一套商品房,面积为106.86平方米,上面为阁楼。去年9月,开发公司由于当初的丈量错误,向原设计单位申请设计变更。于是田先生这套房屋宽度被压缩很多.面积也随之缩小了6.6平方米,特别是原先就狭窄的厨房面积在变更后就更难使用了。于是田先生根据合同条款向开发商提出按当时的市场房价退房,但该公司一直未予答应,可谁知这件事还没有处理完,今年10月,田先生在验收房屋时,又发现两间房间的地面竟比其他房间高出约50厘米,并且由此造成上面的阁楼因高度太低而无法使用,当初花费的2500元向开发商购买安装的天窗更是毫无用处。田先生与该公司进行了多次交涉,要求得到相应的赔偿,却始终得不到开发商的解决。
专家解答: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因此,田先生可以选择退房处理方式。至于两间房间高出其他房间50厘米,影响了上面阁楼正常使用的问题,如果是违背了合同约定的结构状态,则属于违约行为;如果合同设有约定,则属于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适当降低房价。田先生提及地面增高使2500元安装的天窗失去了使用价值,如果情况属实,出卖人理应赔偿田先生2500元的损失。
[法律指引]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
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