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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情况购房者可向开发商拿回定金
发布时间:2017-08-15 03:15: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8 ℃

在目前房地产市场的交易上,若是购房者和开发商都有了成交的意向,开发商则一般要求购房者先付定金,少则千元,多则上万元。而有很多的购房者则担心,要是最后不能成交,预交的定金怎么样才能拿回来。就此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专家。   专家认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向开发商拿回定金:  一、在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不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其与购房者约定的购房定金是无效的。根据《合同法》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开发商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  二、如果开发商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却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谎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须对此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除退还购房者定金外,还应该赔偿购房者利息等资金损失及其他有关财产损失。  三、在开发商具备商品房预售法定条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如果双方只约定了购房者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便无权要求退还所交付定金时,购房者可以该约定有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约定,要求开发商退还所支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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