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近日正式颁布。与1995年的《广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及1998年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相比,新办法更具操作性、指导性,对以往纠纷较集中的问题都给了明确规定。
如允许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另外,新办法还对管理费确定这一难点问题进行了规定:“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费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在委托合同中确定,报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意味着,物业管理费的标准将交由业主及管理公司根据成本核算自行决定。办法还针对拒交管理费现象做了专门的规定:逾期不交管理费者,每日加收欠交金额1‰的滞纳金,经催收仍不交付的,累计记账存入该房屋在房管部门的产权资料档案中,房屋转让时由房地产交易机构代为扣除;物业管理公司也可依法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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