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如果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可以采用哪些手段来合法维权?
A: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相比,在经济实力、信息、专业知识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加之市场不规范、法律政策滞后,使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此时,业主可选择以下方式维权:协商谈判、集体维权、依法投诉、诉讼或仲裁。因房地产纠纷的复杂性、专业性,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指导下或代理。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视具体情况,单独或综合运用以上方式维权,同时注意维权成本,实现权益最大化。
Q:由于开发商随意更改规划,我们集体停贷了,请问最坏的后果是什么?
A:贷款关系与买卖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业主如果停止向银行偿还贷款,将违反借款合同的约定,从而将承担违约责任,银行可能会就此起诉业主,并进而拍卖房屋。
Q:我们就墙体建筑材料违约起诉开发商,这就收房有影响吗?
A:首先需确定墙体建筑材料违约是否构成业主不收房的因素,如果业主确认不因此拒绝收房,而只是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则两者并不冲突,但业主在收房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提出对墙体建筑材料的异议和要求,并注意保存证据。
Q:请问交房的时间与收房的时间是否一致?是以开发商通知的时间为准,还是以拿到钥匙的时间为准?
A:交房时间准确定义应为房屋的交付时间,这在买卖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而业主前往收房的时间是实际的房屋交付时间,也就是领取房屋钥匙的时间。二者一般不一致,实际交付时间比约定交付时间一般要晚,而开发商只要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前发出了交付通知,并具备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即可视为开发商履行了房屋交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