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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支招供暖纠纷:欠费案没诉讼时效
发布时间:2017-08-26 20:26: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94 ℃

海淀法院法官总结多年审判经验 解读供暖纠纷——

  供暖欠费案没诉讼时效

  今年本市供暖季的提前到来,也使得供暖纠纷骤然增加。海淀法院的法官就多年的审判经验,分析了居民在供暖方面容易产生的纠纷与问题。

  空置房应该交暖气费

  案例:业主张先生有多处住房,一处集中供暖的房产常年空置。供暖季结束后,供暖公司将张先生告上法庭索要供暖费。

  张先生认为自己未居住该房,没有享受供暖服务,不应该交费。但是法院审理后裁决,要求张先生支付相应的供暖费。

  房子长期空置,房主感到供暖是供暖方的单方行为,自己并未享受供暖服务,付费不合理。有的人希望取暖就像使用水电一样,什么时候想用就用,不用就关掉,可以自己控制。

  点评:集中供暖的空置房屋应当交纳供暖费。

  首先,老居民楼的集中供暖管道大多是单管串联式的,用户在享受同质的供热服务时被牢牢捆在一起。供热部门没有技术条件给居民办理用热或停热手续。

  其次,供暖服务不同于一般的商业服务,带有公用服务性质,只要收缴的取暖费达到一定比例,即使还有欠款也要供热,而且现有的供暖设施决定了必须每户保证供热,才能达到整体供热效果良好和不加大供热成本的目标,如果一个楼里的少数居民 “停止供暖”,相邻房屋就要受一定影响。

  一旦大面积停止供暖,必然增加供暖公司的运营成本,影响供暖质量。

  欠费案无诉讼时效问题

  案例:王先生居住集中供暖的房屋四年并未交过取暖费,供暖公司将其诉至法院,法庭上王先生认为供暖公司主张四年的供暖费,其中两年的供暖费已经超出诉讼时效,法院不应保护该部分权利,只同意支付两年的供暖费。

  经审理后,法院判令王先生交纳四年供暖费。

  点评:虽然我国法律规定普通诉讼时效为两年,但实际上,供暖合同具有不同于其他合同的公共服务性、行政强制性、强制继续履行性,供暖合同中供暖公司与采暖的业主权利不尽平衡。

  由于实际采暖人众多、居住分散,供暖公司在主张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而且采暖人拖欠供暖费势必对这一社会公用事业造成不利的影响,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

  所以,法院对供暖合同适用诉讼时效不宜过于苛刻,除供热单位明显怠于主张权利,比如长时间不追要供暖费,应当认定供暖公司在持续地主张权利。

  测温取证要三方确认

  案例:郭先生居住集中供暖的房屋,供暖公司起诉索要供暖费,郭先生认为房屋冬季温度过低,并不符合法定温度标准。

  郭先生将自行测温的记录提交法院,但是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判令其依然按国家标准支付取暖费。

  点评:个别室温不能达到法定温度标准的业主,应当在供暖季来临后,与当地供暖办进行联系。

  业主、供暖办、供暖公司三方进行现场测温,以确定室温是否达标。如室温不能达标,视具体情况应对业主承担的供暖费酌情减少。

  记者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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