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维权不必分头起诉
热点案例:朝阳区某小区开发商宣称“社区绿化率50%以上”,遭到业主的质疑。
小区业委会支持业主以车轮战的方式与开发商打官司,目前已经胜诉两批,第三批仍在进行中。业委会主任张大宪说,从2002年开始,苦于业委会没有资格起诉,只好授权一个5人小组带领业主分头起诉,7年来已经打了三批官司。
解读:新建小区普遍存在的问题是,公共建筑部分塌陷、漏水,开发商明知道有问题,但不怕业主,因为没有人有资格代表所有业主去起诉。《草案》中规定,具备条件的业主大会可以试行法人登记,经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与物业管理有关的活动。
这意味着业主大会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后,将能有起诉、应诉、签合同等权利,还可以作为委托人直接解聘或者聘用物业,进行共有财产的登记,如土地、公共车库、楼宇广告及电梯广告收益等,乃至可以抵押,参与民商事活动。
新老物业交替有据可循
热点案例:2004年8月,美然动力街区业主委员会向美*物业发出退出小区移交物业管理设施和资料的函件,但美*物业拒绝退出和移交。
法院终审判决,长期以未收清物业费为理由非法滞留该小区的美*物业撤出。2006年,法院强制执行,将被炒掉的物业强行请出小区,此后新物业顺利上岗。
解读:新老物业问题是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较为尖锐的一个问题。邱宝昌律师分析说,物业与业主间应是平等的消费合同关系,但在实际中,物业往往是开发商指定的,业主无从选择,这使得业主很容易对“原始物业”产生不满。
《草案》规定:业主大会依法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后,原物业服务企业不按规定交接的,由区、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接,记入物业管理信用信息系统,并可处3万元罚款。
改正期间,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参加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并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