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汉某家园的业主古某住在一层,他以没使用过电梯为由,拒交电梯费。记者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古某的理由不具有法律依据,应缴纳拖欠的物业费7000余元。
今年4月,北京京汉物业公司向法院起诉称,小区住户古某不缴纳2006-2007年、2007-2008年度、2008-2009年度的物业费共计7000余元,经书面催缴仍不交纳,故向法院起诉要求古某缴纳物业费。
而古某认为自己住在一层,没有使用过电梯,故电梯费不应交纳。此外,古某认为小区还有车位的规划不合理等问题,自己不交物业费,是由于物业服务不好。
法院审理后认为,古某一直享受着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应交纳物业服务费。关于古某提出其住在一层不应交纳电梯费的问题,由于物业合同未约定住一层不交纳电梯费的相关内容,古某应予以交纳。关于古某提出小区物业服务的其他问题,如问题确实存在,古某可持充分合法的有效证据,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