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
王女士所居住的小区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建成,因开发商的原因,居民的房屋产权证长期未办下来,导致居民办理房屋买卖、过户及遗嘱公证等诸多事项受到影响。
此外,小区还经常发生房屋漏雨、上下水管堵塞等问题,居民们经常找物业维修,但还是老出问题。多年来,一些居民便以不交物业费来对抗开发商与物业公司。
今年年初,开发商通知居民,可以到小区物业公司领取各自的房屋产权证了。可当居民们兴冲冲地到物业领取产权证时,物业却以通告形式告知:各业主需一次性结清以往拖欠的物业费用才能领证。
一些没交物业费的居民感到很不合理,他们来到丰台区和义街道司法所,询问物业强行扣发产权证是否合理?
司法解答
司法助理员曹小燕解答,物业以交纳物业费为条件强行扣发业主的产权证是不合法的。
业主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开发商就应该履行向业主交付房屋的义务,包括向业主交付房屋产权证。
开发商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应自己履行交付义务,若非经业主同意或认可,无权委托物业公司代为履行。
业主与开发商形成的房屋买卖关系,和业主与物业公司形成的物业管理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商必须向业主交付房屋及相应产权证,而不能交给物业,让物业以产权证换取物业费,这是一种侵害业主权益的行为。
业主与物业公司关于物业费的纠纷,应通过其他合法手段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