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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迟延办证应当承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7-06-17 23:1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63 ℃

开发商迟延办证应当承担的责任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的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主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支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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