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属于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只规定了开发商不履行协助义务所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没有也不可能规定其民事责任。因此,这对保护广大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是很不利的。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而且根据该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在商品房交付后超过一年零九十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仍然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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