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夏女士问:去年我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并于交房后90日之内为我办理商品房的产权证,否则,需承担违约金。我于今年年初入住,可到现在开发商也没给我办证,说我已经入住了,不办产权证不影响我使用房屋,且不承担违约金,这样合理吗?
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马传贞律师解答:按照约定,开发商应在2009年4月1日为你办理产权证,很显然,开发商已经违反约定。开发商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夏女士可以一方面继续督促并限期要求开发商办理产权证,另一方面,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查其不予办理产权证的原因。
在限期内,如果开发商还是没有办理,律师建议就拖延办理产权证的事实诉诸法律,要求法院判决开发商履行合同并赔偿迟延办证的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从2009年4月1日至房产证实际办理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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