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失踪,业主要求返还已付购房贷款和利息,银行称己方无责
辛辛苦苦按揭了五年,好不容易还清银行贷款却拿不到房产证。瑶台苑业主邱先生万般无奈之下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其已付购房贷款并赔偿利息。此案已在天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1、还清贷款没有房产证
1997年,邱先生在位于广园西路瑶台村北侧的瑶台苑购买了一室一厅,购房总金额16.9万余元。同年9月11日,邱先生与中信实业银行广州天河支行签订了一份《房产按揭贷款合同》,向其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五年,每月向银行支付2173.2元。邱太太告诉记者,1997年买楼时她和丈夫都是打工一族,夫妻二人月收入加起来不足4000元,每月拿到薪水第一件事就是供楼。“没想到供完楼却拿不到房产证,现在房子连卖都卖不出去”,邱太太感到十分不平。2000年,该楼盘的发展商广州新键房地产有限公司因建设项目竣工或无开发业绩等原因被注销了房地产开发资质,不知所终。2002年10月底,邱先生如数付完购房贷款,企盼能拿到房产证,历时三年多未果。今年5月30日,邱先生一纸诉状将中信银行广州天河支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返还其已付购房贷款10万元整,并偿还利息。
2、业主:我有必胜的信心
邱先生及其代理律师认为,1997年9月11日其与银行签订的合同为《房产按揭贷款合同》,并非纯粹的借款合同。邱先生已经按合同规定履行了义务,而银行既没有通知他发展商没有办好房产证,也不能在其完全偿还贷款后“退回抵押之房产之房产证”,既存在违约行为也存在过错行为。邱太太告诉记者,“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我对案子有必胜的信心,法院肯受理这个案子,能走出第一步,我已经赢了,至少能给老百姓和银行都提个醒。”邱太太表示同时也做好了心理准备,一旦败诉还将继续上诉。
3、银行:不需办房产证
昨日的庭审当中,双方对对方所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基本无异议,焦点集中在双方对合同的理解上。原告抓住合同具体条款内容进行质问,银行提出两点答辩意见:一,银行不是所有人,既无权利也无义务办理房产证。二,房产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并非主从合同关系,原告以此合同要求银行返还房产证是没有道理的。对此,原告邱先生的妻子提出了质疑,合同第25条第2款规定“若同时已全部遵守及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的,抵押权人应将房产所有权转归抵押人”,“如果银行没有所有权,那么请问这一条是什么意思?”被告方当庭未作正面回应。
此案目前还在审理当中,法院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