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19日,刘先生(化姓)父子买下位于浦口区的一套百余平方米的商品房。根据约定,开发商应于2005年10月30日交房。
2005年10月26日开发商通知刘先生办理入住手续,刘先生经过验房,发现该房存在多处问题。他将7处问题写明交给开发商。刘先生称,开发商一直怠于维修,直到2006年4月8日才将问题基本解决,双方办理交接手续。“由于被告无故拖延维修时间,造成逾期交付房屋。故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173.11元。”刘先生父子在起诉状中写道。
浦口区法院一审认为,开发商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不存在违约行为。驳回了刘先生父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