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刘先生在大连甘井子区看中一套商品房,与开发商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08年8月20日。到了交房日,刘先生找开发商要房,开发商却告知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要等维修好以后再交房,直至2009年6月15日开发商才将房屋交付给刘先生。由于交房时间延期了差不多一年的时间,刘先生非常生气,想追究开发商的责任,但合同中仅约定违约金,却没有写明违约金的数额和计算标准,于是他来到律师事务所咨询对策。
律师点评:辽宁论典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专业律师告诉刘先生,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业主在购房后遇到开发商重大违约的情况,通常可以两种方式解决,一是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及赔偿损失;二是继续履行,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当然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二者并用总额要以实际损失额为限。业主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对自己更为有利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如今房价攀升,房源难寻的情况下,解除合同而重新选择购房对刘先生未必有利。
因此,刘先生应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较为适宜。本案刘先生虽未与开发商约定违约金数额,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数额或损失赔偿额的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其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因此,可以要求开发商依照该标准支付违约金弥补刘先生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