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这家房地产公司因延期交付商品房,向戴某等120多户购房者共支付了1000多万元的逾期交房违约金。据悉,这创下了我市违约赔付款的最高金额。
戴某等人于2001年6月15日向这家房地产公司订购商品房,开发商承诺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交付使用。可是,直到2005年10月1日才交付,延误时间近两年。为此,购房户向温州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申请人房开公司支付延期交付违约金。
在仲裁审理期间,该房开公司认为,造成房屋延期原因是因为在地块转让和建筑物拆迁过程中遭村民阻挠,致使工程无法正常进行及规划调整所致,房开不应承担违约赔付责任。对此,温州市仲裁委不予支持。
在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上,双方也产生了明显的分歧。据了解,当时双方签订购房合同时仅约定了延期交付150天之内的赔付标准,对延期交付时间达150天以上的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房开认为,150天以上的违约金应按每月1000元的房屋租金来计算,且只同意支付2个月。温州市仲裁委则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被申请人应该按购房户已付房款的日万分之二点一支付违约金,总违约金额达1100余万元。
代理此案的浙江时代商务律师事务所邱世枝律师告诉记者,这起典型的商品房延期交付的纠纷也给市民购房提个醒。市民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要有预见性,要明确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最好请法律人员把关,以便届时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