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胡先生向某开发商购买了价值近220万元的营业用房。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2000年3月将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由于种种原因,开发商无法按期交付,于是,双方协商约定,如果开发商不能在2000年7月19日前交付商品房,每天要承担1000元的违约金。然而,直到2001年12月,开发商仍然没有交付,至此,开发商逾期508天。胡先生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开发商赔偿50.8万元,同时提起仲裁的还有另外7位购房者。2002年初,在仲裁庭的调解下,胡先生等人与开发商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应在2002年3月10日前交付商品房,并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48万元,其中,胡先生获得20万元。
案例提示: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也可以订立补充协议或由出卖人出具书面承诺,确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出卖人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按照合同或补充协议的约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