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先生是一家评估咨询公司的董事长,2004年12月29日,他和华安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开发的时代白云大厦*座楼宇一套126平方米的房屋,总房款为100万余元,两天内交房。杨先生付了全部购房款,可开发商却逾期近三年不能交房。杨先生实在忍无可忍,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根据合同约定,每逾期交房一天,开发商应向业主支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杨先生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给付违约金,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白云时代大厦进行竣工验收,将房屋交付给他。
法院认为,杨先生和开发商签订了合同,都应该履行合约。开发商至今未能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无法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业主交付房屋,属违约行为,应该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法院从保护杨先生利益考虑,还判令开发商会同相关部门对白云时代大厦*座楼宇进行竣工验收,取得验收备案表,将房屋交付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