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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出台房屋安全处理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7-04-22 07:22: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8 ℃

  主城区合法建的房属投诉范围

  《办法》称,房屋安全投诉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反映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危房治理、白蚁防治及房屋安全监督管理等问题的活动。

  适用于本市主城区范围内合法建造的房屋,因建设或使用过程中发现有关房屋安全问题,均属投诉范围。

  海口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工作;海口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负责承担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的具体工作。

  多人投诉的应推选代表不超过5人

  投诉人采取来访形式提出投诉的,应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并按要求填写《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登记表》。委托代理人进行投诉的,代理人应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书面委托书和其他有关身份证明材料,多人来访提出同一投诉事项的,应当要求来访人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

  5种情况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

  海口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或市、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接收有关房屋安全投诉后,应对投诉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出具是否受理意见。

  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房屋安全投诉受理范围:

  (一)已经进入司法诉讼或仲裁程序;(二)采用匿名或不具实名投诉的投诉材料不真实的;(三)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已经受理但尚未超过处理期限的重复投诉;(四)经济纠纷;(五)其他不属于房屋安全范畴以及依法不属于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的投诉。

  投诉处理可按以下途径择一适用

  自行协商:投诉双方可就投诉问题自行协商解决。

  机构调解:投诉双方就投诉问题可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申请调解,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组织相关房屋安全责任人进行调解,并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处理调解意见书》。当投诉双方就投诉问题处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且投诉双方不接受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的调解意见,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终止调解。

  法律途径:投诉人可就房屋安全问题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应在受理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认真履行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出的调解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后,向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提交《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问题整改完成报告》。

  投诉人对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首次调解不满意且仍存在异议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应安排再次调解。经再次调解无效,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出具《海口市房屋安全投诉监督终止调解书》,并明确终止调解理由。

  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论证、检测、鉴定时间不计算在内)。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经受理投诉的房屋安全投诉处理监督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及相关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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