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梗概:小袁大学毕业后准备自主创业,经与家人商量,其与私定终身的女朋友决定一起投资开设一家娱乐场馆。经过半个月的考察、选址,终于在某区找到一块面积近两百平米但租金相对适中的商业房屋。于是,谨慎的小袁与房主几经交涉,就租赁的房屋的相关问题签署了一份房屋出租合同。房主是一家公司,授权其部门经理小栗签字并加盖公章与小袁签订了书面的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主将上述房屋出租给小袁,承租期限为十年;付款方式第一年为付六押三(月);在租赁期限内房主须保证出租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良好使用,在小袁正常使用的情况下,如房屋出现任何问题,应由房主负责在十日内修复,以保证小袁的正常经营。
合同签订后,小袁如期向房主交纳了押金及房屋租金,并进行了装修。但事隔不久,小袁承租的上述房屋便多次、不同程度地开始出现房屋漏水及附属设施倒坍的情况,给小袁的正常营业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
经与房主的授权代理人小栗多次沟通协商,双方于2014年2月5日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协议中约定:“因多次出现房屋及附属设施质量问题,且甲方(即房主)未能及时修复,故双方约定即日起,如再出现相关问题,甲方须在十日内修复完好,并经小袁验收合格后取得书面确认无误签字,否则属于严重违约行为,乙方(即小袁)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2014年7月18日,上述承租房屋再次发生严重漏水事件,但房主不仅不主动帮助小袁排除妨碍,尽快恢复其正常营业,还消极怠慢无故不在约定期限内进行任何维修,再次给小袁造成重大损失。
律师说法:针对这种情况,律师指点小袁先对该漏水现场进行公证,进行证据保全;其次,又让小袁依照约定与对方多次沟通,但对方均不予理睬。针对当时的案情进展,张律师指导其进行书面的通知解决合同。其次进行交涉,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提起诉讼,要求其返还小袁房屋押金;赔偿小袁房屋装修款;返还小袁剩余房屋租金;及赔偿小袁因房主原因解除合同的相关费用;
庭审中,张律师作为原告小袁的代理律师,提出,按照合同约定,如再出现合同约定的上述情况,小袁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至开庭时,距离合同约定的时间已经超过几个月了,房主对漏水相关事宜仍无任何处理意见和措施,小袁在多次对其通知并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其有权依双方的约定行使解除合同权,依法解除合同,且也已经于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时间同日将“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房主。小袁于次日搬离承租房屋,并对相关房屋现场进行了公证。虽然 双方后来签订的补充协议仅有房主的授权代理人签字,没有公司公章,但首先该授权代理人是有房主授权,小袁有理由相信其有权代表公司与小袁进行交涉并有权签订相关书面文件;其次,该人是在房主授权其处理涉案房屋租赁相关事项的职责范围内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该租赁合同的范围,因此其与小袁签订的补充协议依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现因被告的原因导致本案合同解决并给小袁造成的经济损失,其必须依法、依约承担相关责任。故,原房主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后,房主应当返还房屋押金及剩余租金,及赔偿小袁因房主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相关损失。
法院审判:法院经依法审理后,采纳了张律师的全部观点,判决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