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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要诚信 质量不符约定要赔偿
发布时间:2017-05-01 16:01: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65 ℃

  案例:陶某家住蜀山区琥珀街道某社区。今年3月底,陶某通过房产中介看中了贾某的房子。陶某和贾某就购房事宜达成一致,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在陶某入住之后,发现房屋漏水。陶某要求贾某补偿一万元房屋修缮款,遭到了贾某的拒绝。双方为此多次沟通却无法达成一致。4月底,陶某来到琥珀司法所请求调解。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卖方贾某向买方陶某支付房屋修缮款8000元,陶某收到此款后自行解决房屋漏水问题。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是出卖人的基本责任,在买卖合同中居于重要地位。出卖人应担保其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在适用、安全、预期效用等方面,须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标准的义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对违约责任有约定的,按约定承担;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又不能协商确定的,受损害当事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贾某交付的房屋存在屋顶漏水问题,存在房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在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情况下,陶某可以要求贾某承担支付其为修缮房屋而支出的8000元。

  专家提醒,生活中,我们不论做人做事都应诚实守信,保证交付物品的质量。另外,如果遇到交付的物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应保持冷静,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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