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人士提醒,收房前一定要仔细研究合同中的交房约定,了解自己的权益。
岁末年初,楼市常会迎来一轮新房交房高峰期,今年也不例外。近期,有多位收房业主拨打天府早报热线,抱怨自己接收的新房未达到当初售楼人士所告知的标准。天府早报记者梳理发现,逾期交房、房屋质量纠纷、绿化未达标、车位配比不足等问题是收房业主投诉的焦点。为此,天府早报记者采访了专业人士,为您在处置这类问题时提供参考。
案例1
绿地变车位
近期,某楼盘业主向天府早报记者报料,某在售楼盘开发商擅改规划,将景观绿地变成地面停车场,原本承诺的小区人车分流无法实现。
此前无论是纸质、网站、图片、文字或口头销售中,开发商向广大业主推广的均是“地面无车位”理念。可在该楼盘二期临近交房时,开发商却改动了规划图,强制增加地面停车位。该业主认为,购房时承诺的人车分流无法实现,给业主带来了很大的安全隐患。
■支招
业内专家认为,开发商前期虚假宣传,往往是导致楼盘后续争议的关键所在。消费者在最初购房时拿到购房广告,要看清楚广告中是否标明有 “一切以合同为准”。如果有这一条,当实际与广告有较大差别时,原则上开发商是可以免责的。此前曾出现过某楼盘业主集体维权事件中,购房者对于开发商的投诉大多在于所交新房与当初沙盘的规划不符。不过,法院方面在判决时虽然判定开发商宣传失实,但考虑到广告邀约并非促成房屋买卖的唯一理由,因此开发商所承担的责任往往低于业主的预期。单凭宣传失实让开发商承担退房、大额赔付等并不现实。
业内专家建议,市民在签合同购房时,可以与开发商确定一个补充协议,注明房屋朝向、绿化面积、小区配套等。如有必要的话,签约时现场录音、录像等方式都是可以考虑的做法。其中,补充协议是买卖双方在使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签约时,对双方各自关心的条款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加,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条款或协议,当补充协议内容与主合同条款不一致,以补充协议内容为准。
案例2
交房时间一拖再拖
新房到了约定的交房日期却迟迟不能交房,这是近期一些购房者遭遇的难题。近日,天府早报记者接到某楼盘业主谢女士的电话。
一年多前,她购买了成都西边某楼盘的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是2014年10月20日,但到了约定时间时却一直没有收到交房通知 ,业主打电话到售楼处,回复说延迟到2014年12月份交房,但业主到目前依然没有拿到新房钥匙。
随后,业主收到了开发商发来的短信,告知交房时间将延至2015年3月28日。
■支招
四川经纬通律师事务所杨海斌表示,遇到开发商延迟交房,应仔细查看自己与开发商当初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看合同中对延迟交房的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标准合同中对延迟交房有约定的,按照合同中约定的条款执行。房屋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则要承担违约责任。向开发商索赔时,索赔天数为实际交房日与合同约定交房日的差,一般双方协商的违约金赔偿金额为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一或万分之几乘以违约的天数。
业内人士表示,购房者遇到这类问题时,应注意搜集开发商延期交房的证据,保留延期交房的额外损失证据,还应注意诉讼实效,了解延迟交房退房条件,开发商延迟交付超过30—90天,买受人就有权要求退房,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应向买房人双倍退还定金或支付房款利息。
案例3
房屋质量问题频现
2014年12月17日,上百位业主聚集到成都城南某楼盘的售楼部。这些业主不是着急来收房的,而是要向开发商反映他们所购新房子有诸多问题。这已是业主们第4次集体向开发商反映楼盘的问题了。有小区业主告诉天府早报记者,房子的内部质量是大家最关注的问题。之前就有业主专门找了装修公司去看新房准备装修,但装修公司说房子的墙体空鼓很多,不敢接手。
■支招
质量问题是交房时最容易被消费者识别的问题,比如地板漏水、墙壁严重开裂等。有的房子刚交付时,墙体并没有裂缝,即使有也往往被抹平隐藏,数月甚至一两年后才会慢慢显现。
为此2001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买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作出约定。保修期内如果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业主可以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开发商不得向业主另行收费。由于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的损失,开发商也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