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质量问题
商品房的质量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另外是其它质量问题,也可以称为质量瑕疵。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法律规定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实践中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很少。
此外,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如果房屋存在其它质量问题以致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人也可以解除合同,要求退房。但何谓“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这里应指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买受人享用房屋的正常使用功能和用途的情形,但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应视具体情形而定。如果只是房屋渗水、地面空鼓、墙皮脱落等,不属于房屋的主体结构性问题,而属于非结构性的质量瑕疵,并不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出卖人应当对此予以修复,购房人不能依此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事实上,开发商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绝大多数都是房屋渗水、空鼓、墙皮脱落等,但依法开发商只承担修复或赔偿损失等责任。购房人依质量问题要求解除合同并退房难度通常比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