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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来的二手房存在质量瑕疵和安全隐患,上家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07-20 11:20: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40 ℃


  今年初,我通过朋友介绍买了一套三室一厅的房屋。可入住不到一个月,就接到违章限期整改通知书。原来,这套房本是二室二厅,原房主在装修时把四处承重墙拆除,改成了三室一厅。现在物业公司要求我必须在两个月内恢复承重墙,我觉得很冤枉。打电话和卖家交涉,卖家却说我看房时没提出意见,现在产权人是我自己,整改的事情应由我自己落实。
  我想知道,我是否有权要求卖家承担修复房屋承重墙的责任。


  从法律角度来说,你购买的这套承重墙被破坏的房屋存在质量瑕疵问题。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卖人对出卖的标的物应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也就是说,出卖人应保证所交付的标的物在物质形态上是完整的、没有瑕疵的,适合通常或者特别约定的用途。出卖人如果违反了这项义务,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你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是为了购买符合建筑安全标准的房屋。卖家在售房时没有把房屋的现实状况和隐蔽问题明白无误地告诉你,而是隐瞒了上述状况,导致你作出违背真实意志的意思表示,这种做法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虽然目前你是这套房屋的产权人,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也是发给你的,但由于这套房屋确实存在瑕疵,而且瑕疵产生在你们交易之前,是由于卖家拆除四处承重墙从而对房屋产生重大安全隐患,因此卖家应对违反瑕疵担保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卖家认为你在看房和签订合同时对房屋的内部结构未提出异议,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这话听起来似乎有道理。但是,卖家交付给你的房屋存在的是隐蔽瑕疵,并不是表面瑕疵,对于非建筑专业人士的一般人来说,对隐蔽瑕疵仅凭直观所见是无法作出正确判断的,因此在这件事上你并没有过错。由于卖家交付给你的房屋存在着装潢改造过程中产生的隐蔽瑕疵,当面临有关部门处理时,你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恢复房屋原状。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第一百五十五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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