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开发商通知交房时,30多名购房者集体拒绝收房。日前,福州市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不具备投入使用条件,购房者有权拒收,开发商应承担逾期交房的责任。
2004年8月,福州一房地产公司与孙女士等30多名购房者分别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房者以按揭方式支付购房款,开发商在2005年6月30日前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房。合同约定,商品房在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开发商应书面通知购房人办理交付手续,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开发商要出示相关证明文件。
合同签订后,购房者依约交付购房款。一直到2005年12月31日,开发商才向购房者发出交房通知。在进行验收交接时,由于开发商无法出具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购房者认为房屋质量没有达到要求,集体拒绝接收房屋。直到今年5月10日,工程通过消防验收后,购房者才正式接收房屋。购房者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
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根据我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在未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情况下,开发商通知交房是向购房者交付质量不合格的房屋,购房者有权拒收,因此导致逾期交房后果要由开发商承担。
厦门市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指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卖方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无质量瑕疵的房屋,房屋不仅要符合约定的面积、通风、采光等条件,还要符合国家法律对商品房质量的强制性要求,否则,购房人可以拒绝接收房屋并按照约定追究开放商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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