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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子因有质量问题推迟交付怎么赔付
发布时间:2017-08-13 19:1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4 ℃

新房子因有质量问题推迟交付怎么赔付

王女士在高新区一楼盘买了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在王女士购买之前,开发商告知:11层的房子本来是复式结构的,由于中途设计变更,所以将11层的复式变成了上下的两套平层,楼层总高变为12层。王女士觉得变更后的房子面积适中,于是决定购买一套11层的房子。

按照合同约定,应在今年5月底交房,但开发商以房屋质量验收拖延为由,将时间延期到6月底陆续交房。比王女士提前收房的同一楼层的业主,在收房时发现客厅上方竟有一个2-3平方米的“大洞”。据了解,这个“大洞”是当初设计成复式结构时连接楼上楼下的楼体通道,但是交房之前开发商居然没有将这个洞修补完善。王女士介绍说:“经过协商,开发商决定免除我们3个月的物业费。”

王女士告诉记者:“但现在,由于开发商要修补‘大洞’,具体的交房时间从之前承诺的6月底改成现在的8月交房,然而因修补‘大洞’造成的楼盘质量方面的赔偿却一概不提,目前开发商只赔付延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金。”

王女士咨询律师:她比较担心即使开发商将洞补上,如何判定“大洞”会不会影响住宅的整体质量?如果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怎么办?将因楼盘质量问题的赔偿与延期交房的违约赔偿,两者分开赔偿的要求是否合理?

房屋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差异很大,出卖人承担责任的形式、种类、法律后果也会因此不尽相同,具体可根据不同情况通过采取补救措施(如修复、换房)、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退房)等方式进行解决。

本案中的问题应属于主体结构质量方面的问题,判定“大洞”是否会影响住宅的整体质量,是否会影响房屋的结构安全,王女士可通过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进行核验、鉴定的方式进行。

若经鉴定,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确属不合格的,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王女士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房),并要求出卖人赔偿损失。

对于因楼盘质量问题的赔偿与延期交房的违约赔偿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应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如果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合格,仅存在其他一般性质量问题,未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则王女士有权要求出卖人在承担修复责任的同时(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王女士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如房屋质量问题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则王女士只能主张解除合同(退房)和赔偿损失,而不能同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房屋质量有问题检测无妨后再入住


“一表”不能完全证明房子没问题。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规范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而专门制定的一种格式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地址、规划许可证号、施工许可证号、工程面积、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各单位(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单位)名称;

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意见;

三、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清单,主要包括: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规划许可证和规划验收认可文件、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质量保修书、住宅质量保证书等。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又分为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两类,在本文中指前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是针对具体的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进行备案、验证的官方文件,可用于证明建设工程项目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项目内的房屋已具备交付条件。

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并非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屋质量合格的唯一证据,建设工程项目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同样不能免除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负有的质量瑕疵担保责任和对隐蔽的质量问题而应承担的责任。

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以房屋是否实际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作为评判标准。在保修期内,若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出卖人就应依法承担修复责任,买受人既可以要求出卖人修复后再入住,也可在入住后再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因质量问题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买受人还可以依法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若出卖人以交付使用的房屋所属建设工程已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作为抗辩理由的,买受人可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对房屋的质量问题和修复费用进行鉴定(评估)的方式固定反驳证据,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对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的事实加以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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