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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的一般质量问题时 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17-09-07 23:07: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1 ℃

房子的一般质量问题时 出卖人应当在保修期内承担责任

如果房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而和出卖人解除合同,可以保护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当房屋存在一般质量问题,买受人就可以退房,这样不利于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最高院《解释》第13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我国政府先后颁布了《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管理条例》和《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这些房地产法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所售的商品住宅承担质量责任的法律文件,应当列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商应当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商品住宅售出后,委托物业管理等单位维修的,应在《住宅质量保证书》中明示委托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商品房保修期是从房屋开发商将竣工验收的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起计算。正常使用情况下,各部位、部件的保修内容和最低保修期为:屋面防水3年;墙面、厨房、卫生间地面、地下室、管道渗漏1年; 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1年;地面空鼓开裂、大面积起砂1年;门窗翘裂、五金件损坏及卫生洁具1年;管道堵塞2个月;灯具、电器开关6个月;供热、供冷系统和设备的保修期为1个采暖期或供冷期;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商与用户自行约定。最高院《解释》第13条同时还规定: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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