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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未约定房屋质量赔偿出现纠纷
    发布时间:2017-09-08 19:08: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70 ℃

      合同未约定房屋质量赔偿出现纠纷

      2001年3月,陈先生与北京海*房地产开发公司签约,购买商品房一套,总价款217万元。房屋交付后陈先生发现跃层墙体有渗雨现象,施工单位将墙皮剔掉发现墙体有纵向贯穿裂缝,且钢筋未按设计要求连通。经与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协商,约定由陈先生委托鉴定机构对裂缝进行鉴定。鉴定结论是E-25-26轴屋面梁部未设置伸缩缝或抗震缝,因此该处混凝土应整体浇筑,且钢筋应连通。施工时在该处设置施工缝不符合有关施工验收规范要求,会影响结构整体安全,并对结构抗震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检验报告交给开发商后,陈先生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陈先生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经济损失111万元,给付检测费3000元,要求对墙体进行修复。

      业主入住后发现房屋墙体裂缝,经鉴定会影响结构整体安全,并对结构抗震性能造成不利影响,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而由于没有在合同中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业主没有得到赔偿。

      北京海*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发现房屋有质量问题后,我们也找施工单位去查看,答应给修复。但陈先生不同意,要求我们必须先赔偿。陈先生要求赔偿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应保证房屋的质量,在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陈先生与开发商未在合同中对房屋出现质量问题时开发商应承担的责任做出约定,陈先生要求开发商赔偿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经济损失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院一审判决对房屋墙体裂缝进行修复,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并保证正常使用。驳回陈先生的索赔要求。

      提示

      陈先生没有得到因房屋质量问题所要求的赔偿,是因为法院认为没有质量问题的赔偿标准,合同中也没有对开发商相应的罚则。在目前的购房过程中,购房人很难与开发商达成对房屋质量问题量化的赔偿约定。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专业委员会陈旭委员认为,有关部门应尽快对房屋质量问题出台相应规定,让业主维权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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