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利益平衡和物尽其用,法律在坚持抵押权人利益优先保护的同时,也兼顾抵押人和其他人利益的保护。设定有抵押的房屋在具备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办理过户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如果房屋的受让人代为清偿了债务,消灭了抵押权,此时抵押财产便可以转让。
另外一种情况就是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办证义务的一方,应当通过行使涤除权或提供一定条件满足办理房屋过户的需要,以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权利人要求义务人依约履行办证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该义务人不能完善办证条件,导致最终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权利人可基于双方的合同约定请求对方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