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与排水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用水与排水的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基本法律要求:
第一、相邻多方共临同一水源时,各方均可以自由使用水源,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用水。相邻一方擅自堵截、改变水路或者独占自然用水,影响他方正常生产、生活的,他方有权请求排除妨碍,因此造成他方损失的,截水一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二、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但排水一方应当在必要限度内使用并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如果因此而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受益人应当给受害人适当的补偿。
第三、相邻一方可以采取其他的合理的措施排水而未采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毁损或可能毁损他方财产,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开挖土地相邻一方在自己的土地上挖水沟、水池、地窖、水井和地基时,应注意他方房屋、地基以及其他建筑物的安全。如果因此而影响他方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责令其消除危险、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