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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自卖掉公有房屋被法院判决无效
发布时间:2016-03-02 06:02:03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773 ℃

妻子去世,丈夫未经子女同意,将妻子留下的房屋卖掉,遭到子女的反对,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买受人以自己进行了合法的房屋买卖行为为由拒绝返还,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庭。2016年1月11日,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案件。原告四人要求被告人返还房屋,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独自卖掉公有房屋被法院判决无效

仙居县的朱大爷和李大娘系一对结婚五十载的老夫妻,二人育有一女两子。李大娘名下有一套30余平的房屋,一直租住给远房亲戚王某使用。2011年6月,李大娘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该房屋继续由王某租住。

2015年1月12日,朱大爷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将王某一直租住的该房屋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朱大爷与李大娘的大儿子同意此事,并在断契上签字。二儿子得知此事后极力反对,并表示对此次交易不知情。房屋为四人共同所有,有自己的一份,自己并不知道房屋出卖一事,也不愿意将房屋出卖。朱大爷意图与王某解除合同,协商无果后,朱大爷与子女四人作为原告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王某返还房屋。法庭上,王某表示自己与朱大爷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合法的买卖交易关系,自己也已经拿到了房屋产权证书,房屋已经是自己的,为什么就不算数了?

法庭审理后认为,朱大爷与子女共四人,在李大娘没有遗嘱的前提下,成为法定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了李大娘的遗产,属于该套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朱大爷与大儿子在没有经过其余两人同意的情况下,处分了四人共有的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7条的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必须经全体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即为无效。据此,朱大爷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王某应当对房屋予以返还。

本案属于一个比较典型的案例,生活当中,此类案情不仅仅局限于遗产继承部分,夫妻共有房屋(或者其他财产)被一方出卖,而另一方不知情且知道后不愿意出卖的,也可以使用本案当中的判决依据。本质上,这属于共同财产的单独处分,没有其他财产共有人的同意,处分人是无权将全部财产予以处分的。但是如果想要放弃自己的份额,而其他所有人又不同意出卖的,可以要求其他所有人给予自己所有份额的对价。这是共有财产部分处理的最常见的方式。另外,对于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处理了共有财产,根据《物权法》第97条,该处分行为是无效的。那么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如何保障?具体到本案,王某在交还房屋之后,可以向朱大爷主张违约赔偿或者缔约过失损害赔偿,以达到维护自己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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